股权转让协议
转 让 方: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英文名称(如有):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国 籍:
受 让 方:
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英文名称(如有):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国 籍:
(注:依此类推,如协议一方为自然人,应注明中、英文姓名(如有)、住址、国籍。)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取得全面的权利和授权,具备签订、履行本协议的资信状况及能力;
1.2 甲方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的股东,持有“
”
%的股权;
1.3 甲方是转让股权的合法拥有者,且对该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未设立任何质押等担保权益,且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1.4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不会违反:
1.41 “
”的章程;
1.42 各方现行有效的合同、协议;
1.43 各方其它使其财产或行为受约束的文件。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甲方愿意将其拥有的“
”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2.2 转让股权应包含其所附带的所有的股东权益,并不带有任何瑕疵,且不附有任何担保权益;
2.3 股权转让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完成后,乙方将拥有“
”
%的股权;
2.4 转让完成后,乙方依据其拥有的“
”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价格
3.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
万美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即乙方受让的甲方拥有的“
”
%的股权的价格为
万美元。
3.2 乙方应以美元现汇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款。
第四条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月内按第三条约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支付给甲方;
4.2 甲方应向“
”交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
”向乙方发出新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应全部满足下列条件:
5.1 本协议各方的权力机构分别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
5.2 “
”董事会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
5.3 审批机关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
第六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税项及其它费用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相应税项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 违约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依法向守约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立即将乙方已付转让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次转让总价款的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付的转让款退还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次转让总价款的×%。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1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其它
11.1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11.2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住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化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11.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签署书面文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任何修改和补充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二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其余
份用于呈交政府有关主管机构作审批及备案之用,所有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
无正文)
转 让
股权转让协议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