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
转让
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本协议由上述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鉴于:
1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目标公司发行内部股票总数为
万股
。
2
、目标公司系
创立,经过多年发展,旗下拥有多家子公司,
投资开发了
项目
。
3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
股股份
,按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前述
股份
。
4
、上述
股份
在转让完成后,乙方同意委托甲方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代其持有该受让
股份
,甲方亦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代为持有。
5
、乙方拥有目标公司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社会、人脉、渠道等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目标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
,双方就目标公司
股份
转让及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
股份
及转让价格
1
、甲方将其持有目标公司
股股份
(以下简称“标的
股份
”),以转让价
元(大写
人民币
元
整
)转让
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受让标的
股份
。
2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
股份
包括该标的股权项下所有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依附于该标的股权所有现时及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等相应比例股权所代表的利益。
3
、本次
股份
转让所涉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二条
转让价格支付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付款以银行转让单据为准。
第三条
代持方式、费用及委托权限
1
、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作为其受让的目标公司
股股份
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
。
2
、甲方受乙方委托代持
股份
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因
股份
代持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的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公司法和目标公司内部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双方陈述与保证
1
、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署本协议。
2
、双方保证遵守目标公司内部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公司决议。
3
、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均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且目标公司股东会亦同意甲方将标的
股份
转让给乙方。
4
、
股份
代持期间,若甲方
代乙方收取标的
股份
所产生的收益,则
甲
方应在收到该收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乙方。
5
、上述
股份
转让完成后,乙方保证不
发生
有损目标公司和违反竞业竞争的行为。
6
、乙方保证受让目标公司股份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优先完
成目标公司所要求的任务。
7
、若目标公司发展后,需要稀释股权,双方保证按股份比例进行同比例稀释。
第五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在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账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文件和资料的原提供方同意,除了本协议项下双方及雇员、律师和专业顾问之外,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向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长期,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六条
代持
股份
的转让限制
1
、在上述
股份
转让完成后二年内,乙方不得转让标的
股份
。
2
、乙方转让代持
股份
的,应提前三个月向
目标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3
、本协议各项约定对乙方转让代持
股份
的受让方继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
股份
转让价款的,则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则甲方有权
选择
解除本协议。
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转交
股份
收益的,则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除前款规定外,若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关损失。
第八条
争议处理
若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有权依法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或授权代表签署后
即
生效。
2
、乙方将代持
股份
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后终止。
第十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备案一份。
【以下无
股份转让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