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合同签订地:
电动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电动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车辆
1
、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具体以车辆实际交接时间为准)
。
乙方向甲方共租赁
辆车:期中
型号
辆;
型号
辆
;
型号
辆。具体车辆信息详见附件(一)。
3、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非正常损坏、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坏及其贬值,包括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4、租、还车地点均为:
。
5、租赁用途:
。
二、租金、押金、违章保证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
、车辆租金为
元
/
月(租金中不包含保险费摊销),车辆保证金
壹万贰仟元整
,其中车辆押金
壹万元
,车辆违章保证金
贰仟元
;前述
押金、
保证金用于担保
车辆租金、租赁车辆损毁、灭失、损坏、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车辆损失
、违章处罚时向乙方未履行对应的义务而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应将租金、车辆保证金支付到甲方以下账户: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租赁期内若甲方账户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
3
、首期租金应于车辆交接前支付到甲方账户,首期租金包括当月剩余天数的租金和次月整月的租金,租赁期内乙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次月租金支付到甲方账户
。
4
、车辆保证金应于车辆交接前支付到甲方账户,租赁期内若因乙方未及时处理造成动用车辆押金处理车辆事故损失或违章罚金等损失的,乙方应于次月支付租金时将车辆押金和违章保证金补足。
三、出租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甲方有权利按照合同向乙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1)承租期间产生的所有车辆违章费用和记分处罚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处理不及时、期满结算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此费用。
(2)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抵缴租金。承租期间车辆损坏缺件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体损坏等原因使之急剧贬值
,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保险理赔不足以外的损失费用
,如乙方拒
绝赔偿相关保险理赔外损失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仍抵扣
不足的
,
甲方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3)甲方需在租赁车辆上安装汽车GPS定位仪及车辆管理平台,乙方应予以配合。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拆除。如违反条约,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恢复GPS安装原状或赔偿损失。
3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根据车辆的使用到甲方指定的售后服务站进行
车辆保养、维修。
4
、若乙方
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
5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证照、设备齐全有效的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在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
7、甲方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责任保险等保险,其车辆投保的险种、金额由甲方享有和决定(乙方可以向甲方追加保险费,用以提高保险金额),并向乙方出示保险单据的复印件,乙方对此是明知的且同意,乙方应当按照第四条约定承担责任。对此,乙方不得以甲方是否投保或选择的保险险种造成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事故损失为由,拒绝履行交通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或向甲方主张赔偿及追偿的权利
。
8、车辆在承租期间内
所发生的一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包含第三方
责任
)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但甲方可协助处理事故并及时协助办理索赔手续,该项协助行为并不构成对乙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的免除或减轻,乙方仍应按照第四条约定承担责任
。
9、甲方对所获得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承租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车辆自甲方向乙方交付之日起(乙方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即视为交付),乙方应承担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以及本条以下款项的各项义务;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试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
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
车辆租赁合同(个人客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