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派服务
合同
甲方(客户):
注册地址:
乙方(跨越):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
国内
货物收派
服务
,双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
合同主要构成
1
、
本合同正本
;
2
、
甲
方
签
署
的运单
二
、
服务内容、区域
及
确认
2.1
每
单具体
的服务方式以甲方签署的运单为准。
2.2
服务区域:
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
2.3.
服务
确认:
甲方可
通过
全国服务热线、终端
APP
、
官网等下达收派
指令
;
甲方应当如实填写运单信息。
三、
费用及结算方式
3.1
收派服务费
(以下简称“服务费”)以运单上核定记载的金额为准。
3.2
服务费计账周期:□本月首日至本月尾日;□本月
日至次月
日
3.3
服务费对账
3.3.1
乙
方于服务费计账周期结束后
5
日内向甲方
发收派服务费
的月结账单。甲方如对该月结账单的内容持有异议,应在收到
乙方月
结账单之日起
3_
个
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月结账单的内容准确、真实。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共
同完成有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和确认手续。双方对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不影响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双方无异议部分的服务费。
3.4
甲方必须于每月
25
日前付清上月应付服务费。甲方采取
转账
方式支付。
3.5
如甲方需要开具月
结
收派
服务费发票
,甲方须提供开具发票的相关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甲方印章。服务费的税率为
6%
。
四、保价
甲方可以自愿对托寄物办理商业保险,对贵重物品和单票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托寄物应尽量办理保价。
4.1
保价费为声明托寄物价值的
4
‰
。保价费的支付独立于服务费之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保价费率的,需在运单上注明。
4.2
保价效力:寄件人需按实际情况填写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并按运单约定缴纳保价费。未声明价值或未交保费的,视为未保价。
不承保的托寄物无论是否保价,保价一律无效。
4.3
以下为不承保托寄物,发生任何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4.3.1
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
4.3.2
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各类粮食饲料等易腐易蛀物品。
4.3.3
玻璃、陶瓷、灯具、液晶显示设备等易碎品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
4.3.4
中国大陆境内无修复或定
损技术
能力的精密货品。
4.3.5
动植物、海货、
鲜活货、血制品、易变质物品、需冷藏运输的货物。
4.3.6
舱面货(装载于集装箱船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不属于舱面货)的任何损失。
4.3.7
返修、在用货物、旧货、二手货品。
4.3.8
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如甲方未告知或甲方存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快递邮政规定的行为,导致乙方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
4.3.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公约所载的不承保货品
的。
五、货损赔偿
5.1
如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须于该票货物正常派送时间起三个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乙方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
48_
小时内答复是否受理。
5.2
未保价的,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托寄物
毁损、灭失的
,
按托寄物
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单票服务费或
损毁物
占比服务费的三倍。
5.3
已保价的,在保险金额限额
内按托寄物
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
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
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
计算
。
5.4
实际损毁价值仅为托寄物本身的物理价值,不包括
孳
息、商业利益、客户索赔等。
5.5
甲方作为投保人时的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受上述赔偿标准的限制。
六、
双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
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信息。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
运单
,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
担
。
6.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
反
馈
(
不可提供的
快递
行业机密或
涉及
乙方商业信息的除外
)
。
6.1.
3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扣除应付费用。
甲方
出现上述违约事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6.1.
4
甲方在托寄物品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
、
品名等资料,准确、真实地
快递收派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