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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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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协议 股东股权协议 股东股权协议(初创 公司 ) 甲方: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手机号码:(),邮箱 :()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手机号码:(),邮箱 :() 丙方: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手机号码:(),邮箱 :() 丁方: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手机号码:(),邮箱 :() 甲乙丙丁四方(以下简称“全体股东”)本着平等、自愿、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就共同合作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公司及项目简介: 1.1 公司简介 全体股东拟成立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最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公司名称为(); 注册资本(); 住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经营期限()。 1.2 项目简介: () 第二条、 股权结构 2.1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2.2 全体股东出资方式、认缴资本、持股比例、出资期限如下; 甲方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元,持股比例()%,出资期限()。 乙方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元,持股比例()%,出资期限()。 丙方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元,持股比例()%,出资期限()。 丁方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元,持股比例()%,出资期限()。 2.3 全体股东应当承诺按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应当相互配合,在本协议签订后()月内完成工商注册,全体股东共同委托()办理工商注册。 2.4 以非现金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第三条 、股东职责分工: 3.1 全体股东作为创始人和核心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的项目目标达成本协议,现分工如下: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丙方负责(); 丁方负责()。 第四条、 表决原则 4.1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4.2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担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4.3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4 对于公司重大事务,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5 对于公司非重大事务,根据股东职责分工,由负责股东执行。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但总经理同意的,负责股东可以执行。 第五条 、股权成熟 5.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分年成熟,每年成熟20%,5年后100%成熟。 5.2 未成熟的股权但不能进行任何处分,但有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条 、股权限制 6.1 股权稀释 如因融资或引进新股东需要出让股权,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等比例稀释。 6.2 期权池 全体股东同意预留20%期权池,届时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等比例稀释。 6.3 股权锁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股东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除非其他股东全部同意。 6.4 成熟股权的转让 任何股东对内转让已成熟的股权,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等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任何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给第三方的,其余股东必须全部同意。 6.5 未成熟股权的转让 任何股东发生离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情况的,其未成熟股权由其余股东按持股比例等比例受让,价格零元。 6.6 股东资格限制 任何股东因离婚、去世、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担任股东的,对于已经成熟的股权,相关权利人不能取得股东地位,但可以依据协商或评估后对获得补偿。对于未成熟的股权,则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等比例受让。 第七条 、薪资和财务约定 7.1 在获得投资前,全体股东免薪。 7.2 由()负责财务管理,定期向全体股东汇报,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第八条、 股东引入和退出机制 8.1 新股东引入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8.2 任何股东主动退出或因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被其余股东全部要求其退出,则依据6.4条的约定进行,受让的价格为依据其成熟股权的比例对应最近一轮融资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 第九条、 竞业禁止 9.1全体股东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如果离职时公司未书面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则视为该条款失效。 9.2如违反上述约定,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其股权依据6.5条和8.2条处理。 第十条 、保密义务 全体股东对于公司商业模式、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 项目终止 11.1如遇政策、法律,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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